【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其他各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解除权
【关键词】
分批交付、部分解除、整体解除、合同目的、各批独立性、连带影响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分批履行的买卖合同
在大宗货物买卖或长期供货合同中,出卖人通常按批次分期交货。本条规范了出卖人对某批次货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约定时,买受人解除权的行使范围。
二、该批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仅就该批解除
若某批货物不交付或不符约定,且该缺陷足以使该批货物的合同目的落空,买受人可就该批单独解除。这体现了"分批交付的各批相对独立"的原则——出卖人一批违约,不应当然使买受人获得解除其他各批的权利。
三、影响其他各批实现合同目的:可就其他各批解除
若某批的违约行为会"波及"其他批次,致使其他批次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则买受人可以就那些受影响的批次也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出卖人分三批交货,第一批是关键原材料,若第一批不交导致后续加工无法进行,买受人可以就后续各批也解除合同。
四、本条的立法意义
本条在买受人保护与交易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允许买受人在合同目的确实落空的范围内解除合同,但不允许买受人因一批轻微违约而整体撤销全部交货义务,从而避免出卖人合理预期的破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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