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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34条 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条术语】

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权

【关键词】

分期付款买卖、五分之一门槛、催告解除权、全额付款请求权、标的物使用费、出卖人保护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保护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出卖人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先行交货,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出卖人处于信用风险之中。本条通过设定欠款比例门槛和催告程序,赋予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的两种救济途径。

二、解除权的触发条件

出卖人行使解除权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累计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2)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履行催告;(3)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欠款不足五分之一或未经催告,出卖人均不得径行解除合同。

三、出卖人的两种选择

满足上述条件后,出卖人可以选择:(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加速到期)——无需等待每期到期,直接主张全额;或(2)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结束合同关系。两种选择均可,由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解除合同后的使用费请求权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后,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使用费——因为买受人在持有标的物期间已经实际使用,解除合同仅能收回标的物,但买受人的使用收益不应由出卖人无偿承担。使用费的数额通常参照市场租赁价格或折旧标准计算。

五、本条与第635条(凭样品买卖)以下条文的关系

第634条是分期付款买卖的专属规则,适用于一般动产买卖中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股权转让等并非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分期付款,不适用本条(参见指导案例67号)。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269-001(即指导案例67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方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一般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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