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法条术语】
凭样品买卖的质量标准
【关键词】
凭样品买卖、样品封存、样品说明、质量参照标准、样品与说明的效力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凭样品买卖的特征
凭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以提供样品作为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买卖方式,多见于纺织品、工业原材料、农产品等领域。买受人通过查看样品来了解标的物的质量,出卖人以交付与样品质量相同的标的物作为主要义务。
二、样品的封存义务
本条要求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封存是对样品的固定和保全,目的是:(1)确保样品的客观性和证明效力;(2)防止样品事后被替换或损坏,从而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质量鉴定的依据。封存的样品通常由双方共同签封或委托第三方保管。
三、样品说明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以弥补单纯样品展示可能无法完全呈现质量特性的不足(如内部成分、耐久性等无法从外观判断的特征)。样品说明一旦作出,与样品本身具有同等约束力——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必须同时符合样品和说明。
四、出卖人的交货义务
出卖人在凭样品买卖中的核心义务是:交付的标的物在质量上与封存的样品及其说明相同。若实际交付的货物质量低于或不同于样品,则构成质量违约,买受人可依第六百一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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