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法条术语】
凭样品买卖时样品隐蔽瑕疵的处理
【关键词】
样品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情、通常标准、不知情买受人保护、样品参照的限度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的核心问题: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时如何处理
在凭样品买卖中,若样品本身存在隐蔽瑕疵(即外观无法发现的内在缺陷),而买受人不知晓该瑕疵,出卖人能否以"已按样品交货"为由免除质量责任?本条给出否定答案。
二、本条的保护规则
本条规定: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含有隐蔽瑕疵的样品质量完全相同,只要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该隐蔽瑕疵,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标准并不以样品为限,而仍须达到"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通常标准"的含义
"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是指该类商品在市场上应当具备的正常品质,即该类商品的行业惯例或国家/行业标准,而非仅以瑕疵样品为准。这实际上是对出卖人的额外义务加载——样品展示了特定质量,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通常品质。
四、本条的法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
出卖人明知样品有隐蔽瑕疵却以该样品作为质量标准,或者出卖人自身也不知晓,均不影响本条适用。买受人合理信赖出卖人展示的样品能够代表市场正常品质,不知情的买受人理应获得"通常品质"保护。本条体现了对出卖人利用样品规避质量责任行为的规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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