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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37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法条术语】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关键词】

试用买卖、试用期限、出卖人确定期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特殊性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试用买卖的特征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由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其显著特征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的购买意思表示尚未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最终生效取决于买受人的选择。

二、试用期限的确定方式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限的三级确定规则:(1)当事人约定优先;(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3)仍不能确定时,由出卖人确定。赋予出卖人在无约定时的确定权,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卖人了解商品性能,且已承担了试用期间的风险(见第六百四十条)。

三、试用期限与购买决定的关系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必须表态——是否购买。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明确表示购买,则买卖合同确定生效;若明确表示不购买,则合同不成立;若期满未表态,则依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视为购买。

四、试用期与检验期的区别

试用期与第六百二十条的检验期(质量检验)不同:试用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的期间(属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前置期间),检验期是买受人在购买后验收货物质量的期间(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权利保护期间)。两者性质不同,不应混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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