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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38条 试用期满时的购买决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条术语】

试用期满时的购买决定

【关键词】

试用期内购买权、拒绝购买权、沉默视为购买、试用期届满效果、默示承诺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试用期内的两种选择权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1)可以在试用期内任何时候明确表示购买,此时买卖合同确定成立并生效;(2)可以在试用期内任何时候明确表示拒绝购买,此时合同不成立,买受人应将标的物退还出卖人。

二、沉默视为购买:保护出卖人的合理预期

试用期届满,若买受人既未表示购买,也未表示拒绝购买,本条规定视为购买。这一规则对出卖人较为有利,防止买受人无限期占用试用标的物而不作决定。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中,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但本条作为特别规定,基于试用买卖的特殊场景,明确规定沉默视为购买意思表示。

三、试用期内的费用负担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实际使用标的物,若最终未购买而退还,原则上不应支付使用费(但第六百三十九条明确约定了此点)。若最终因期满视为购买,则正常支付合同价款即可,使用费不单独计算。

四、本条与第六百三十九条的联系

本条规定试用期满未表示时视为购买,第六百三十九条则规定若对使用费无约定,出卖人无权要求支付——两条共同构成了试用买卖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完整规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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