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条术语】
试用期内标的物风险负担
【关键词】
试用期风险、出卖人负担风险、试用期间风险转移例外、风险与所有权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试用期内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则
本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而非适用一般买卖中"交付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的规则(第六百零四条)。这是对买卖合同一般风险转移规则的重要例外。
二、本条的法理依据:风险随所有权
试用期内,买受人尚未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合同处于"待决"状态,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卖人处(或至少处于不确定状态)。风险的归属应当与所有权的归属一致,因此由出卖人承担试用期内的风险具有法理正当性。
三、与第六百三十九条的体系关系
本条(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与第六百三十九条(无约定时出卖人不得要求支付使用费)共同体现了: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试用期间的成本和风险均由出卖人默认承担。这是出卖人为推动买受人决策购买所付出的"代价"。
四、买受人的注意义务
尽管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仍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标的物的注意义务。若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则涉及侵权或违约责任,买受人不能完全免责——本条的风险负担仅针对非买受人过失导致的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