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术语】
招标投标买卖
【关键词】
招标投标买卖、招标人、投标人、中标、特种买卖规则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招标投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买卖是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之一,属于民法典第九章"特种买卖"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在于合同的订立程序受到专门法律的规制,体现了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
招标投标买卖在性质上仍属买卖合同,是以招标方式确定买受人(或出卖人)的买卖。与普通买卖相比,其缔约过程更为程序化、规范化。
二、本条的规范意义
本条的主要功能是指引性规范,即将招标投标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程序问题,指引由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而非由民法典直接规定。这体现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典为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为特别法。在特别法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三、适用的主要特别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历经修正):规范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程序、投标和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11年发布):细化招标投标各环节的操作规则;
(3)各行业专项规定: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有相应补充规定。
四、招标投标买卖与普通买卖的区别
(1)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招标投标买卖中,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承诺;
(2)程序的法定性:招标投标的程序具有强制规范性,违反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当事人选择的受限性:中标人的确定须依评标规则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条所指专门法,规定招标投标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程序)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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