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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45条 拍卖买卖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术语】

拍卖买卖

【关键词】

拍卖、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最高应价、拍卖成交、特种买卖规则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拍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拍卖买卖的法律性质

拍卖是一种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财产的特殊买卖形式。拍卖的核心特征是以价格竞争方式确定买受人——出价最高者(在无保留价情况下)或达到保留价并出价最高者,方可成交。

拍卖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委托人(欲出售财产者)、拍卖人(专业拍卖机构)、竞买人(参与竞价者),三者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与第644条(招标投标买卖)结构类似,均系民法典在承认拍卖为一种特殊买卖的同时,将具体规则指引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民法典仅确认拍卖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为一般法,拍卖法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三、适用的主要特别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通过,经修正):规范拍卖当事人、拍卖师、拍卖程序、瑕疵担保责任等;

(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文物拍卖、土地拍卖等领域有专项规定。

四、拍卖合同的成立

拍卖程序中,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应价)为要约,拍卖人落槌(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承诺,此时拍卖合同成立。竞买人出价后、落槌前,可撤回出价。

五、拍卖中的瑕疵担保问题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明知拍卖标的存在缺陷而未说明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本条所指专门法,规定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程序)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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