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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46条 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定

【关键词】

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准用、合同漏洞填补、类推适用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规则辐射适用范围的总则性规范,具有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整合功能。买卖合同是最典型、规则最完备的有偿合同,其规则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具有较强的普适性。

本条的逻辑是:其他有偿合同(互易、以物抵债等)若有专门法律规定,依专门规定;若无规定,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则处理,填补法律漏洞。

二、参照适用的条件

(1)必须是有偿合同:仅有偿合同才能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则;无偿合同(如赠与)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

(2)专门法律无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有专门规定时,应优先适用;仅在无规定时,方可参照买卖合同。

(3)参照适用须符合合同性质:买卖合同规则能否参照,还须结合被参照合同的性质判断,若性质不相容则不宜参照。

三、典型参照场景

(1)互易合同:当事人互相移转财产所有权,可参照买卖合同关于交付、风险转移等规则;

(2)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兼具债务清偿与物权变动性质,在物权移转规则上可参照买卖合同;

(3)股权转让合同:股权的移转、瑕疵担保等,在无公司法特别规定时,可参照买卖合同;

(4)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买断式转让:著作权、专利权整体转让,可参照买卖合同关于瑕疵担保的规则。

四、司法解释的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2条进一步明确,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定时,应首先引用本条,再引用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则,体现了规范引用的逻辑层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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