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易货交易
【关键词】
易货交易、互易合同、以物易物、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双向所有权转移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易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易货交易(即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互相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即"以物换物"的交易形式,是人类最古老的交换方式之一。与买卖合同不同,易货交易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对方同样以标的物作为对价。
二、易货交易的特点
(1)双向性:双方当事人同时扮演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角色,互相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2)非货币对价:易货交易无需以货币支付,以实物作为对价;
(3)功能等同于买卖:尽管形式不同,易货交易与买卖合同的经济功能基本相同——均是以自己的财产换取对方的财产。
三、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则的具体内容
本条确认易货交易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标的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规则;
(2)风险转移规则;
(3)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规则;
(4)违约责任规则。
由于双方各自既是出卖人又是买受人,适用买卖合同规则时,应对双方均等适用相应权利义务。
四、易货交易的现实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易货交易的形式有所复苏和演变,如以旧换新(部分情形)、平台积分换购(部分情形)等,均可能涉及易货交易的法律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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