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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48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法条术语】

供用电合同定义与强制缔约义务

【关键词】

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用电人、电费、强制缔约、公用事业合同

【涉及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性质

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公用事业合同(公益性服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有偿性:用电人须支付电费作为用电对价;
(2)继续性:供电是持续性义务,而非一次性交付;
(3)公用性:供电服务具有公共基础设施属性,供电人通常具有垄断或准垄断地位。

二、强制缔约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之一。

强制缔约的法理依据在于:供电人通常享有地域垄断地位,若允许其自由拒绝缔约,将严重损害公众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因此,法律对供电人的缔约自由加以限制,要求其在用电人有"合理要求"时不得拒绝。

"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须从用电需求的正当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角度判断。若用电人的需求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人可以拒绝,不构成违法。

三、供用电合同的特殊规则

本章(第648-656条)对供用电合同设立专章规定,涵盖合同内容、履行地点、供电质量、中断供电、用电安全等内容,体现了国家对电力这一基础资源领域的特殊关注。

四、与其他供用合同的关系

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说明供用电合同规则具有示范性,是公用事业合同的"母版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权利义务,是本章的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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