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关键词】
安全供电、供电质量标准、供电人赔偿责任、国家标准、合同义务
【涉及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供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用电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本条确立了双重义务标准: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法定义务),二是符合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两者都是供电人应达到的标准,任一未达即可构成违约。
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主要体现在《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行业规章)、《电能质量》系列国家标准等文件中,涵盖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供电频率允许偏差、波形畸变率等指标。
二、违反安全供电义务的法律后果
本条明确,供电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供电人违反安全供电义务,用电人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赔偿。
三、典型损害场景
(1)电压不稳导致用电设备损坏;
(2)停电造成生产损失(如冷库货物腐烂);
(3)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电气火灾;
(4)电表计量不准确导致多收或少收电费。
四、供电人的免责事由
发生以下情形,供电人可依法主张免责:
(1)不可抗力(如雷击、自然灾害);
(2)用电人自身过错(如用电人设备故障导致电网事故);
(3)第三方侵害供电设施导致停电。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供电质量标准及违法供电的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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