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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52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供电人中断供电通知义务

【关键词】

中断供电、事先通知义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用电人损失赔偿

【涉及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中断供电的法定事由

本条列举了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的四类情形: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有计划地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供电人通常须提前足够时间通知用电人;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因突发性设备问题需要进行的维修,通知时间可能短于计划检修,但仍需及时通知;

(3)依法限电:根据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限电(如电力紧缺时的有序用电),这属于行政指令下的中断,供电人按规定通知即可;

(4)用电人违法用电:因用电人窃电、违章用电等违法行为,供电人有权中断,但须依法定程序通知。

二、事先通知义务

本条的核心是事先通知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事先通知"是供电人在上述情形下中断供电的程序性义务,不通知而径行中断即构成违约(或侵权)。

国家有关规定(如《供电营业规则》)通常对不同类型中断供电的通知期限有具体规定,例如计划检修须提前若干天公告或通知,临时检修须尽可能提前通知等。

三、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事先通知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则无赔偿义务(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本条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本条所列均属供电人可预见并可控制的情形,故要求事先通知。第653条则另行规定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原因断电的情形(供电人须及时抢修,但不以事先通知为义务前提)。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中断的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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