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自然灾害断电抢修义务
【关键词】
自然灾害断电、抢修义务、及时抢修、不可抗力断电、供电人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本条规范的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断电后的处置义务,与第652条(因人为原因主动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相区别。本条适用的情形通常包括:台风、洪水、冰雪、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电网损坏,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停电。
二、抢修义务的性质
虽然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供电人对初始断电本身可能免责,但本条对供电人施加了事后的积极作为义务——及时抢修。这意味着:
(1)供电人不能以自然灾害为由完全免除其后续责任;
(2)供电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3)若供电人怠于抢修,拖延修复时间,因此造成用电人的额外损失,供电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及时抢修"的判断标准
"及时抢修"须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如电力系统应急规程)、灾害严重程度、修复的技术难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供电人须证明其已按规定程序组织抢修、调配资源,但因客观条件不能在更短时间内修复。
四、本条与不可抗力免责的关系
本条是对不可抗力规则的限制性补充:断电本身可能基于不可抗力而免责,但抢修义务不因不可抗力而消除。若供电人既无积极抢修,又无合理解释,则须对其拖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系统故障抢修的法律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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