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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56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准用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规定

【关键词】

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公用事业合同统一规则

【涉及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供用气合同纠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确立了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之间的"类推参照"关系:后三类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第648-655条)的规则。这体现了立法上的简洁性与效率性,避免对性质相同的公用事业合同重复规定。

二、参照适用的具体内容

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规则,主要包括:

(1)强制缔约义务(第648条第2款):向社会公众供应水、气、热力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2)合同内容(第649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内容参照包括供应方式、质量、时间,用量、地址、计量方式,价格与结算方式,设施维护责任等;

(3)履行地点(第650条):参照产权分界处规则确定履行地点;

(4)供应方安全供应义务(第651条):供水、气、热力人应按国家标准安全供应,违反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5)中断供应通知义务(第652条):供应方中断供应须事先通知;

(6)灾害后抢修义务(第653条):因自然灾害断供后须及时抢修;

(7)用户支付费用义务(第654条):用户须按约支付水费、气费、热力费;

(8)用户安全节约使用义务(第655条):用户须按规定安全、节约使用。

三、参照适用的限制

参照适用并非全盘照搬,须结合水、气、热力各自的特性进行合理调整。例如:水、气、热力与电力在技术特性、危险程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参照时须注意性质相容性。

四、公用事业合同的共同特征

水、电、气、热力同属城市基本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公共性和生活必需性,因此法律对该类合同的供应方施加了强制缔约义务、安全供应义务和通知义务等,体现了公共政策对合同自由的干预。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参照对象的专门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供用气合同的行政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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