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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57条 赠与合同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条术语】

赠与合同定义

【关键词】

赠与合同、无偿性、财产给予、受赠人接受、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之争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无偿性: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这是赠与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等有偿合同的根本特征;

(2)双方合意性:赠与合同须受赠人接受,单纯的赠与意思表示不构成赠与合同。受赠人拒绝接受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3)移转财产所有权:赠与的标的是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利),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使受赠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争议。民法典的立场倾向于诺成性——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

但本条与第658条结合可知: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仍可任意撤销(法定不可撤销情形除外)。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对赠与人的特殊保护——因赠与为无偿行为,赠与人在利益天平上明显不利,故法律给予其比一般合同更宽泛的撤销权。

三、赠与合同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须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受遗赠人事先接受。而赠与合同是在赠与人生存期间发生效力的双方合意行为,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

四、与附义务赠与的关系

赠与合同可以附有义务(第661条),但附义务赠与并不因此变为有偿合同——受赠人履行义务是赠与的对价,但该义务的价值通常低于赠与财产价值,赠与的无偿性本质不变。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未经配偶同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合同无效、主张返还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

第128条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注: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随民法典施行后废止,现行规则以民法典相关条文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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