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关键词】
任意撤销权、赠与权利转移前、公证赠与合同、公益赠与不可撤销、道德义务性赠与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可以享有特殊的保护——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无需任何理由。这是赠与合同与有偿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有偿合同成立后,当事人通常不得任意解除,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额外的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立法依据在于:既然是无偿行为,赠与人获得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改变主意,属于正当权利,法律不宜强制其履行无偿给付义务。
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任意撤销权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权利转移时间因标的物种类而异:
(1)动产赠与: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节点,交付前可撤销;
(2)不动产赠与: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节点,登记前可撤销;
(3)有价证券赠与:以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前可撤销。
三、任意撤销权的两类例外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两类不得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形: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赋予赠与合同特殊的公信力和确定性,立法认为赠与人已在公证程序中充分考虑并表达了确定的意愿,不应再予任意撤销;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此类赠与承载了公共利益或履行道德义务的功能,法律强化其约束力,不允许赠与人随意反悔,以维护社会诚信和公益承诺的严肃性。
四、本条与第660条的关系
第660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经公证的或公益性赠与合同,若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形成对任意撤销权例外情形的强制履行救济。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2-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赠与合同、离婚协议、未成年人、撤销权、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
裁判要旨: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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