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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59条 赠与财产的手续办理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条术语】

赠与财产的登记手续

【关键词】

赠与登记、产权过户、财产权利转移手续、赠与合同履行、不动产赠与登记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义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须按合同约定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当所赠财产属于依法须经登记或办理其他手续方能发生权利转移的财产时,仅凭合同约定还不足以完成权利转移,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公示程序。

本条的意义在于提示当事人:赠与合同的履行不仅是事实上的交付,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完成法定手续。

二、须办理手续的典型情形

(1)不动产赠与:须依民法典物权编第209条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后所有权发生转移。仅有赠与合同、未办理登记,受赠人取得的仅为债权,不产生物权效力;

(2)机动车赠与:机动车虽为动产,但办理过户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示效力;

(3)有价证券赠与:记名股票等须办理变更登记;

(4)知识产权赠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转让(含赠与)须依法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5)公司股权赠与:须依公司法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东名册变更。

三、未办理手续的法律后果

若赠与财产须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权利转移不发生效力(尤其是不动产),受赠人无法对抗第三人。但赠与人已有交付行为且受赠人已占用使用的,在特定情形下可参照旧司法解释认定赠与有效,并要求补办手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精神,虽该意见已废止,但其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仍具参考价值)。

四、本条与交付的关系

本条属于物权变动程序要求,与动产的交付并立。动产赠与通常以交付为转移节点;须办理手续的财产赠与,以手续完成为转移节点,体现了不同财产类型物权变动规则的差异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动产赠与须依法登记)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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