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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60条 公益赠与的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公益赠与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公益赠与强制履行、公证赠与请求交付权、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赔偿、故意或重大过失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强制履行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了公证赠与合同和公益性赠与合同的强制履行权。这是对第658条第二款(不得任意撤销)的补充——既然不允许任意撤销,那么赠与人如果拒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赠与人实际履行交付义务。

适用本条的情形: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程序确认了赠与意愿的真实性和确定性);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3)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还恩赠与、履行社会公德的赠与等)。

二、强制履行与任意撤销的关系

第658条第一款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财产转移前),本条则是对该权利的限制——对于公证赠与和公益赠与,赠与人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其拒绝交付,受赠人可直接请求履行。

三、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若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毁损、灭失,赠与人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这里的过错标准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因为赠与毕竟是无偿行为,法律对赠与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低于有偿合同,只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要求赔偿,体现了无偿合同责任相对减轻的原则。

四、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一般为赠与财产的价值损失,不包括赠与人获得的利益(因赠与本身无偿)。但若赠与人故意毁损,可能还须赔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何某某诉何某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76-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效力、赠与合同、监护人职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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