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661条 附义务赠与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条术语】

附义务赠与

【关键词】

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义务、赠与条件、义务不履行、法定撤销权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附义务赠与的概念

附义务赠与是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一定义务,由受赠人承担该义务的赠与合同。义务可以是受赠人向赠与人的义务(如赡养赠与人),也可以是向第三人的义务(如照顾赠与人的某位亲属),还可以是公益性义务(如以受赠财产用于特定公益事业)。

二、附义务赠与的法律性质

附义务赠与仍属赠与,而非有偿合同,理由是:受赠人所附义务的价值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赠与的无偿性本质未发生根本变化。这与附条件合同不同——附条件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因素,而附义务是赠与成立后的履行义务。

三、受赠人义务的履行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其在接受赠与时承担的合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依第663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四、附义务赠与的实践场景

(1)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附条件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
(2)赠与人将财产赠与某组织,附条件该组织须用于特定公益事项;
(3)离婚协议中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附条件取得子女抚养权或履行某项家庭义务;
(4)企业家捐赠给高校,附条件用于特定奖学金或学科建设。

五、与第663条法定撤销权的衔接

附义务赠与是第663条第一款第三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撤销权的最主要适用场景,构成本条与第663条之间的逻辑衔接。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2-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居住权、法定撤销权
裁判要旨: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姜某华诉满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2-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赡养义务、义务不履行、撤销赠与
裁判要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加义务,合同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要履行相应义务的,双方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