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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62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关键词】

赠与瑕疵担保、无偿赠与不担保瑕疵、附义务赠与担保、故意不告知瑕疵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偿赠与原则上不担保瑕疵

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与有偿合同相反的规则: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一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受赠人无支付对价,若仍要求赠与人对瑕疵承担责任,显然过于苛刻,有悖公平原则。

二、附义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条第一款但书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须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其逻辑在于:附义务赠与已具有部分有偿性质(受赠人须履行义务作为对价),在受赠人以履行义务为代价取得财产的限度内,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对等。

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诚实信用义务的底线:赠与人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明知有瑕疵而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则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便赠与为无偿行为,赠与人不得以欺骗方式损害受赠人的利益。典型情形如赠与已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导致受赠人使用时受伤,赠与人须赔偿人身损害。

四、三种情形的区分

(1)普通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担保,不赔偿;
(2)附义务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担保;
(3)任何赠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赠与人须赔偿受赠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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