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条术语】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关键词】
法定撤销权、严重侵害近亲属、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履行、撤销权行使期限一年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第658条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仅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行使,财产一旦转移,任意撤销权归于消灭。本条则规定了赠与财产已转移后,赠与人仍可行使的法定撤销权——其产生须基于受赠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性质上更接近合同法定解除权。
二、三种法定撤销事由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包括侵害人身权(伤害、虐待)、财产权(盗窃、诈骗)等,须达到"严重"程度,轻微侵害不足以触发撤销权;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时赠与人可撤销;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未履行其约定义务(如未按约用于特定用途、未履行约定的行为义务等)。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人的撤销权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撤销权消灭。这是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须注意与一般诉讼时效的区别。
四、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行使后,依第665条规定,受赠人须返还赠与财产,赠与合同自始失效。若赠与财产已无法返还,须折价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赠与合同、赡养义务、法定撤销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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