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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64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条术语】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关键词】

受赠人违法行为、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人撤销权、法定代理人撤销权、六个月期限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特殊情形

本条规范的是一种特殊情形: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赠与人本人已无法行使撤销权,法律赋予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受赠人的不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无法亲自保护权益,此时若允许受赠人保留赠与财产,显属不当,故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主体条件:赠与人已死亡时,由其继承人行使;赠与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2)原因条件:须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如杀伤赠与人、故意伤害等)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因果条件:赠与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须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行使期限:六个月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期限为六个月,短于第663条的一年期限,理由在于:本条涉及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事实较为明确,且关系到赠与人继承人的及时救济,法律要求在较短期限内行使,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六个月期限亦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四、本条与第663条的关系

第663条赋予赠与人本人的法定撤销权(一年期),第664条则是对赠与人本人因受害而无法行使权利情形的特殊救济(六个月期),两条构成赠与合同撤销权规则的完整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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