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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65条 撤销权行使后的财产返还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条术语】

撤销赠与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关键词】

赠与撤销、返还请求权、赠与财产返还、不当得利返还、撤销效果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赠与人(或第664条规定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赠与合同归于消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失去法律依据,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原因不复存在,须将赠与财产返还给撤销权人。

本条赋予撤销权人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权利,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兼具合同法(合同撤销后恢复原状)和不当得利(受赠人已无合法依据占有财产)的双重性质。

二、返还的内容

(1)原物返还:若赠与财产仍存在,受赠人须返还原物;

(2)折价赔偿:若赠与财产已灭失、毁损或已被受赠人转让,受赠人须折价赔偿;

(3)孳息返还:关于赠与财产在受赠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法律无明确规定,学理上认为恶意受赠人(如实施违法行为者)须一并返还孳息,善意受赠人一般无须返还孳息。

三、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撤销权行使后,撤销权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若同时涉及侵权行为(如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后,撤销权人主张返还赠与财产并赔偿损失),须区分不同请求权基础,分别适用相应时效规则。

四、受赠人恶意转让时的处理

若受赠人在撤销事由发生后,知悉可能面临撤销而恶意转让赠与财产,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撤销权人可依民法典第157条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同时可能对受让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规则的例外(若受让人非善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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