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条术语】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免履行义务
【关键词】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与义务免除、情势变更、无偿行为保护、生产经营家庭生活影响
【涉及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依据
本条体现了对赠与人的特殊保护——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以保障赠与人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一规则可理解为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领域的特殊适用。
二、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赠与义务尚未履行:若赠与财产已经转移,本条无适用余地——已履行部分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无合法撤销事由时);
(2)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须达到"显著"程度,一般性的经济状况下降不足以触发本条;
(3)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须影响到赠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本家庭生活,不能仅仅是赠与人主观上感觉不划算。
三、本条与第658条任意撤销权的关系
第658条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财产权利转移前",本条同样针对未履行义务的情形,两者在适用场景上有所重叠。区别在于:第658条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撤销(一般赠与);本条则需满足经济状况恶化的实质条件,且主要针对不可任意撤销的公益性赠与或公证赠与中,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特殊豁免。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若公益赠与或公证赠与人主张适用本条,须提供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证据(如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负债证明等),并证明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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