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条术语】
借款合同定义
【关键词】
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到期返还、支付利息、有偿借款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等量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基本特征包括:
(1)转移货币所有权:借款标的为货币,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取得货币所有权,并有义务到期归还等量货币,而非归还原物;
(2)有偿性(通常):本条明确借款人须"支付利息",但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故利息须有约定方可主张;
(3)时间性:借款须于约定期限到期时返还,期限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
(4)单务性与双务性并存: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在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金融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有提供借款义务,借款人有返还并付息义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则因第679条规定的实践性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前对贷款人无强制约束。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民法典调整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
(1)金融借款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
(2)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贷款人非金融机构。
两类借款合同在利率限制、成立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
三、与保证金、使用借贷的区别
借款合同以转移货币所有权为目的,与保证金(要求返还特定款项、有特殊法律约束)、使用借贷(无偿借用实物,须返还原物)不同,须注意区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03-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裁判要旨: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减轻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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