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条术语】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关键词】
借款合同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形式自由、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即口头约定)的除外。
(1)金融机构贷款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无例外;
(2)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须采用书面形式;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形式自由,可口头约定,也可书面约定。
书面形式的要求旨在防止纠纷、固定证据,但书面形式并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要件,欠缺书面形式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须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等;
(2)币种:人民币或外币,外币借款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3)借款用途:是否限定用途影响第673条的适用(违反借款用途的法律后果);
(4)借款数额:具体金额;
(5)利率: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第680条的限制;
(6)借款期限:到期返还的时间节点;
(7)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额本息等。
三、合同内容不完整的补救
若合同对上述条款约定不明,可依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漏洞补充规则)处理:先协商补充,不能确定时依交易习惯、市场价格等补充。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诺某公司诉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0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管辖、应诉管辖、协议管辖
裁判要旨: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后,受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予以移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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