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法条术语】
借款人如实提供情况义务
【关键词】
如实提供情况、业务活动财务状况、贷款审查、诚实信用义务、借款人信息披露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借款人的如实提供情况义务,是对借款合同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回应。贷款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发放多少以及设定什么条件时,需要依赖借款人提供的财务和业务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有义务如实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义务的内容
"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涵盖:
(1)业务活动信息:借款用途、主营业务情况、合同订单、经营计划等;
(2)财务状况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账户信息、抵押物情况等;
(3)信用状况:是否存在其他债务、是否有未结纠纷等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
(1)合同被撤销:贷款人可依民法典第148条(欺诈)主张撤销借款合同;
(2)提前收回贷款:依第672条,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按约定使用;
(3)解除合同:若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贷款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借款人应注意:即便贷款人未明确要求提供某类信息,若该信息对贷款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借款人仍负有主动披露的诚实信用义务,不能以"贷款人未要求"为由规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审查义务及借款人信息提供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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