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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70条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条术语】

利息不得预扣原则

【关键词】

利息预扣禁止、砍头息、实际借款数额、利息计算基数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深度理解】

一、"砍头息"的含义与本条规制

"砍头息"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违规操作——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但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全额本金返还并计息。这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实际利率。

本条明确禁止这种做法,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预扣,须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还款和利息。

二、本条的保护功能

本条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贷款人通过"砍头息"变相突破利率上限:

(1)还款基数规制:借款人只需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而非合同约定的总额)返还借款;
(2)利息计算基数规制:利息计算也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而非虚高的名义本金。

三、与利率上限的关系

本条与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构成相互补充的规则体系:第680条限制利率上限,本条规制通过预扣利息变相规避利率上限的行为,两者共同构成借款利率规制的完整框架。

四、实践举例

若贷款人约定借款10万元,预扣1万元利息,实际发放9万元,但要求借款人按10万元本金还款并计息——本条规定此时借款人仅需按9万元(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利息也应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

五、民间借贷中的特别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预扣利息的,以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与本条规定一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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