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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71条 贷款人逾期提供借款与借款人逾期收取借款的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条术语】

贷款人逾期提供借款与借款人逾期收取借款的责任

【关键词】

贷款人违约赔偿、借款人逾期收取、利息支付义务、双方违约责任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双向违约责任

本条针对借款合同双方可能发生的两种违约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1)贷款人违约(未按约提供借款):贷款人须赔偿借款人的实际损失;
(2)借款人违约(未按约收取借款):借款人须按约支付约定期日的利息。

二、贷款人未按约提供借款的责任

贷款人负有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若贷款人迟延或减额提供,造成借款人损失(如因无法使用借款导致项目延误、合同违约损失等),贷款人须赔偿。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贷款人抽贷、断贷造成借款人损失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条是借款人主张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三、借款人未按约收取借款的责任

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收取借款的,须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这一规则的逻辑在于:贷款人按约准备了资金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取通知,借款人无故不收取,贷款人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但仍须为此支付机会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故借款人须承担相应的利息(即违约金性质)。

四、本条适用于金融借款场景

本条更多适用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通常须实际交付借款后合同方告成立(第679条的实践性要求),故第一款的违约情形在民间借贷中较少发生。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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