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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72条 贷款人检查监督借款使用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法条术语】

贷款人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权

【关键词】

贷款人监督权、借款使用检查、财务报表提供义务、借款用途监控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贷款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本条赋予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定,是因为贷款人在提供资金后,资金处于借款人的掌控之下,贷款人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有必要通过监督手段了解资金使用状况,以防范风险。

二、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贷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1)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借款人须定期向贷款人提交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约定材料;
(2)现场检查:在合同允许的情况下,贷款人可对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账户监控:要求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资金归集账户,实时监控资金流向;
(4)要求说明:当借款使用情况出现异常时,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

三、"按照约定"的前提

贷款人的监督权须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合同未约定时,贷款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或接受检查。实践中,金融机构贷款合同通常会详细约定贷款人的监督权及借款人的配合义务。

四、违反配合义务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拒绝贷款人依约行使监督权或拒绝提供财务报表,可能构成违约,贷款人可依第673条主张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后管理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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