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条术语】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规则
【关键词】
利息支付期限、约定利息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每届满一年付息、随本还息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利息支付期限的约定优先
本条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如按月付息、按季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等),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约定不明时的法定补充规则
当利息支付期限约定不明且依第510条仍不能确定时,本条适用如下补充规则:
(1)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随本付息);
(2)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这一规则遵循了利息计算的自然逻辑——按年计息,满一年的按年支付,不满一年的在还款时一并清算。
三、本条与第680条(利率限制)的关系
本条规范利息的支付时间,第680条规范利率上限,两者共同构成利息规则的完整框架。本条不影响当事人对利率本身的约定,但约定利率须符合第680条的限制。
四、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可能须依约支付罚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有此约定),构成违约,贷款人可依第672条、第673条等主张违约救济。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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