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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76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术语】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责任

【关键词】

逾期还款、逾期利息、违约利息、国家有关规定、利率上限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逾期利息的法律性质

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兼具违约赔偿和资金占用补偿的双重性质。在法律性质上,逾期利息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特殊形态(法定化的损害赔偿),其计算规则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本条规定须依"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具体包括:

(1)合同约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通常高于正常借款利率),但须符合国家利率上限规定;

(2)国家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目前主要以合同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统一公布基准利率,而以LPR作为参考);

(3)民间借贷:依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中逾期利率受一定上限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三、与正常借款利息的区别

逾期利息与正常借款期间的利息(第674条)不同:正常利息是借款合同的对价,逾期利息是违约惩罚。在实践中,合同通常约定逾期利率高于正常利率,以增加违约成本。

四、复利问题

关于利息的利息(复利)问题,民法典总体采限制态度,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增加利息计算基数(即利滚利),但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约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诉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不良信用记录删除
裁判要旨:由于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其启动程序也相应具有从属性,也应遵循给付之诉中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是给付之诉都可以附带提起信用瑕疵确认之诉,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条件。过错责任是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的先决条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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