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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77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法条术语】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规则

【关键词】

提前还款、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提前还款权、利息按实计算

【涉及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提前还款的法律效果

本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利息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而非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算。这意味着: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一年,借款人六个月后提前还款,则利息仅计算六个月,而非一年。

二、提前还款权的法律依据

本条隐含了一项规则:借款人有权在约定到期日之前提前返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这与赠与合同等无偿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同,提前还款权是基于借款人对自身资金安排的自由权利,有利于减轻借款人的利息负担。

三、"另有约定"的例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限制或取消提前还款权,或约定提前还款须支付违约金(预偿补偿金)。尤其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约定提前还款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弥补其再贷出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这在民法典框架下属于合法约定。

四、本条的实践意义

本条对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尤为重要:借款人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获得充裕资金,可主动提前还款,仅须支付实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降低资金成本。贷款人无权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受领提前还款,也无权主张按约定期限计算全部利息。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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