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条术语】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
【关键词】
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提供时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别、民间借贷成立要件
【涉及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实践合同的概念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合同须在当事人合意之外,还须有特定行为(通常是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诺成合同,仅凭当事人合意即告成立。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
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此类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须在贷款人实际提供(交付)借款后,合同方告成立。在此之前,即便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合同尚未成立,一方亦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三、实践性的法律意义
(1)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无权基于合同约定要求贷款人提供借款;
(2)贷款人在交付借款前未受合同约束,可以决定不提供借款,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诉讼中,借款人须举证证明贷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实际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四、与金融机构借款的区别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受约束,贷款人有义务按时发放贷款。本条专门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体现了对民间借贷这一私人财产调剂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
五、司法解释关于成立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列举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五种情形(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票据交付、账户支配权授权、其他方式),为司法认定提供了操作标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0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管辖、发回重审、移送管辖
裁判要旨: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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