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条术语】
禁止高利放贷
【关键词】
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四倍;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借款无利息;借款利率违法
【涉及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禁止高利放贷的制度意义
本条第一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宣示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其一,维护金融秩序,防止因高利贷盛行导致债务链断裂和社会不稳定;其二,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借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资金优势剥削借款人;其三,与刑法关于非法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构建全面的利率管控体系。
二、利率上限的司法保护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确立了"LPR四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标准,取代了原来的"年利率24%/36%"双轨制。2020年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为单一上限标准,简化了实践操作。
三、逾期利率与违约金的综合限制
利率上限不仅适用于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同样受LPR四倍的限制。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或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防止了以违约金等方式变相规避利率上限的行为。
四、利息约定缺失或不明的处理规则
本条第二、三款对利息约定缺失或不明的情形作了区分处理。在利息没有约定时,视为没有利息,体现了借款合同并非必然产生利息的法律属性——利息义务须以明确约定为前提。在利息约定不明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解决时,区分主体类型处理: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参照当地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则同样视为没有利息,更加严格地保护自然人借款人免遭实际高利贷之困。
五、本条与相关规定的衔接
本条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高利放贷罪"构成行政法与刑法的联动保护。在民事层面,超出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刑事层面,以高利放贷为业且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两者相互配合,形成多层次的规制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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