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条术语】
保证人拒绝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
保证合同形式;单独订立;主合同保证条款;单方书面保证;保证合同成立;书面形式要求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延续了要求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立场,这是为了明确保证人的意思表示,防止争议。书面形式既包括纸质书面文件,也包括能够有形体现所载内容的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保证合同的书面要求体现了对保证人的保护——保证意味着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负责,需要明确、慎重的意思表示。
二、两种常见形式的法律地位
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形式独立、权利义务清晰;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则便于交易各方同时签署,但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条款也随之受到影响,实践中须注意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问题。两种形式均为有效,当事人可根据交易需求选择。
三、单方书面保证的特殊成立规则
本条第二款确立了单方书面保证的成立规则: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书面保证文件,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一般规则的特别适用——通常合同需双方签章,但保证合同鉴于其利他性和单向性,允许以单方出具书面文件的方式成立,债权人的"接收且未异议"视为对要约的承诺。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二条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则。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章的认定
实践中有时保证人直接在主合同上签章,未明确写明"保证人"身份,此时是否成立保证合同须依据合同内容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综合判断。若能从签章方式、合同条款等证明其系以保证人身份签章,则保证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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