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条术语】
共同保证
【关键词】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强制执行不能;先诉抗辩权例外;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放弃权利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内容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最重要的权利,其核心是"顺序利益"——先对债务人追索,再对保证人追索。先诉抗辩权的完整行使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其二,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须特别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抗辩权,须由保证人主动行使,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二、先诉抗辩权的四类例外情形
本条规定了四类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追索保证人: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客观上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有效追索;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财产已进入法律处置程序;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此时无需走完诉讼程序;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体现保证人的意思自治。
三、先诉抗辩权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单独以保证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法院可以受理,但在判决主文中须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四、实践操作建议
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应在收到诉讼时明确主张先诉抗辩权,以保护自身权利。对于债权人而言,如希望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实际操作更便捷,可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改为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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