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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89条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法条术语】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关键词】

反担保;保证人保护;追偿权保障;担保的担保;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权利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反担保的制度价值

反担保是对保证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实际上承担了代为清偿的风险,其利益最终能否通过追偿权得到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反担保通过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为保证人的追偿权建立了直接的财产保障,降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追偿的风险。

二、反担保的适用范围

本条仅规定了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意味着仅保证人才可以要求反担保。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其他担保权人在设立担保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反担保的担保人通常为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三、反担保的形式多样

反担保可以采用各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包括:反担保保证(第三人为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提供保证)、反担保抵押(债务人以其财产向保证人设立抵押)、反担保质押(债务人以其动产或权利向保证人设立质权)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反担保抵押和反担保保证。

四、反担保与追偿权的关系

反担保合同是独立于主债权保证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的主债权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九条,保证合同无效而保证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因保证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可依据反担保合同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1. 案例名称:某担保公司诉某公司、某经销处、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43-002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致的,不一定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时,不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不应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视为没有约定的规则处理。

2. 案例名称:甘肃某生化科技公司诉甘肃某担保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43-003
裁判要旨: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反担保人的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无权向反担保人追偿。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相等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即将届至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自主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实现之日起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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