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保证人的追偿权
【关键词】
最高额保证;连续发生债权;最高债权额;保证期间起算;参照最高额抵押权;商业交易担保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最高额保证的制度背景
最高额保证主要适用于连续性商业交易或金融贷款场景,如银行对企业的循环贷款授信、长期商业合同下的担保安排等。在这类场景中,债权债务持续不断地产生和消灭,为每一笔具体债务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效率低下,最高额保证因而应运而生,它以总额度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连续债权的担保需求。
二、最高额保证的核心特征
最高额保证的被保证债权在设立时尚未确定,这是其区别于普通保证的本质特征。只要债权发生在约定的期间内,且总额未超过最高额,均在保证范围之内,无论这些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额和次数。最高额的计算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附属债务,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
三、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
本条明确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及:最高额确定前债权的转让规则、最高额债权确定的情形(如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已达最高额、主合同解除等)。最高额保证中,在债权确定前,债权人不得将主债权单独转让,但可以与保证人协商一致后转让。
四、最高额保证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均已届满,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若有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临沧某矿业公司诉西安某工程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4-001
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起算,自该笔主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两年。由于主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后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以及最高额保证责任。当事人起诉主张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当事人确定的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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