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术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关键词】
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约定保证范围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证范围的法定内容
本条确立了保证范围的法定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覆盖范围,防止了因合同约定不完整而产生的争议。
二、意思自治对保证范围的影响
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体现了保证范围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的原则。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扩大保证范围(如增加罚息等),也可以限制保证范围(如约定只保证主债权的50%,或约定不含律师费)。约定的保证范围对于确定保证人的最终责任至关重要,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利息的具体认定
保证范围中的利息包括:借期内利率产生的利息,以及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主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民间借贷中超过LPR四倍的部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也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部分利息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四、最高额保证中的范围计算
在最高额保证中,最高额的计算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和实现债权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五条)。达到最高额后,超出部分不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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