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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92条 保证人免责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条术语】

保证人免责

【关键词】

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中断不中止;六个月法定期间;保证期间约定无效;主债务履行期限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本条最重要的规定。除斥期间的特点是: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期间届满,权利即行消灭(消灭的是保证责任本身而非诉权)。这一性质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积极行使权利,怠于行使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不可挽回。

二、约定保证期间的效力规则

保证期间的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适用六个月的法定期间。"直到主债务还清为止"等约定被担保制度解释认定为约定不明,同样适用六个月法定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长于六个月,但过长的保证期间可能使保证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法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主债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则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六个月;若主债务合同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向保证人主张、起诉保证人等)。此后进入诉讼时效的计算,而非保证期间的计算。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注:本条为担保制度解释中明确保证期间性质的规定,对应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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