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术语】
保证期间
【关键词】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一般保证起诉债务人;连带保证请求保证人;除斥期间效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若未在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消灭。这一后果是彻底的,既不是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抗辩权),也不是延后履行,而是保证责任本身归于消灭,事后也无法通过补救措施恢复。这体现了对保证人的保护以及法律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二、两种保证的不同行权要求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不足以保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向保证人主张即可,无需先行起诉债务人。
三、起诉后撤诉的处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且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再次起诉的,保证人有权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后撤诉,若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仍视为已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责任不消灭。
四、对债权人的实务警示
本条是保证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债权人须高度重视保证期间的计算,特别是: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及时采取必要行动(起诉债务人或直接请求连带保证人)。错过保证期间将导致保证责任彻底消灭,属于无法弥补的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