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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94条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法条术语】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

【关键词】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先诉抗辩权消灭;诉讼时效起算;一般保证时效;连带保证时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本条确立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保证期间在先,诉讼时效在后。保证期间的届满决定保证责任是否存续,诉讼时效则决定保证责任存续后债权人的诉权期限。两者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诉讼时效则可以中止、中断,最长延伸至二十年。

二、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这一时间点即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在实践中,通常以执行终结裁定或终本执行裁定作为起算时点。若存在本条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等),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算。

三、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此后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期间发生中止、中断情形均可依法处理。这一起算时间较一般保证更为明确,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可。

四、实务注意事项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权后,须注意继续关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和管理,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特别是一般保证案件中,从执行终结到实际起诉保证人,须在三年诉讼时效内进行,否则保证人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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