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条术语】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
【关键词】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保证人仍担责;加重债务不担责;履行期限变更;书面同意要求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差异化影响
本条体现了对保证人的差异化保护:主合同变更减轻债务——对保证人更为有利,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已减轻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对保证人不利,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则防止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协议加重保证人负担的不公平现象。
二、书面同意的形式要求
对于加重债务的变更,保证人须书面同意方可对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口头同意不足以扩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这是保护保证人的重要程序性规定。书面同意可以是单独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也可以是在主合同变更协议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章。
三、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期间的不影响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这意味着保证期间的起算仍以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即使主合同当事人自行延长了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也不随之延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不因此扩大。
四、本条与连带保证的关系
本条规定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均适用。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主合同利率提高,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利率提高部分产生的额外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仍按原利率计算保证范围。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等诉哈尔滨华某某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483-004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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