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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97条 债权转让保证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条术语】

债权转让保证责任

【关键词】

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责任消灭;书面同意要求;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具有对"特定债务人"的人身信任属性,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是基于对特定债务人(及其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的判断和信赖。若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保证人对该第三人未必有同等信任,强制保证人继续为陌生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公平。因此,债务转移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书面同意的形式要求

与债权转让通知制度不同,债务转移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而非仅接受通知,这体现了更高的程序要求。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是对转移协议的书面确认,也可以是保证人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意特定条件下的债务转移。口头同意不足以使保证人继续承担转移后的债务的保证责任。

三、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特殊规则

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转移有本质区别——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地位不消灭,仅是增加了一个共同债务人,债权人的实际保障得到了加强。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对原债务(含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实践中区分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若债务人完全退出债务关系,第三人取而代之,则为债务转移;若原债务人仍然对债务负责,第三人只是新增共同债务人,则为债务加入。因此,对于保证人而言,债务加入情形下保证人的处境实际上有所改善,保证责任理应维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针对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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