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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00条 保证合同准用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条术语】

保证合同准用规则

【关键词】

保证人追偿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权利代位;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追偿权范围

【涉及案由】

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追偿权的制度功能

追偿权是保证制度的内在逻辑组成部分:保证人并非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为债务人代为清偿,而非永久性地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以平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债务人不当得利。

二、追偿权的内容与范围

追偿权的范围以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包括: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以及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额外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应诉费用等)。当事人可以约定追偿权的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追偿权原则上不超过保证人的实际支出。

三、权利代位的内容

保证人在追偿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已清偿债权的本权及其附属的各类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代位使保证人有权以债权人身份对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大大增强了追偿的可实现性。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保证人代位行使担保物权的规则。

四、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限制

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全部受偿,保证人不得以代位权利损害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例如,债务人有一处房产设有抵押,若保证人只代偿了部分债务,不得以代位取得的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致使债权人剩余债权的实现受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乙公司、某丙总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诉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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