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法条术语】
保证人抗辩权
【关键词】
保证人抗辩权、债务人抗辩放弃、从属性、保证责任、独立行使抗辩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本条规定了保证人抗辩权制度,其核心在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保证债务依附于主债务,主债务的状态直接影响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内容。保证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理应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手段,否则保证人将承担比债务人更重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保证人可主张的抗辩范围
保证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包括:(1)主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抗辩;(2)主债务已履行、已抵销的抗辩;(3)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4)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抗辩;(5)主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6)债权人违约所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换言之,所有可以减少或消灭债权人请求权的事由,保证人均可援用。
三、债务人放弃抗辩后保证人的权利
本条的重要突破在于后半段: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保证人利益的独立保护。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基于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商业考量或错误认识而放弃抗辩。若保证人因此丧失抗辩权,将极大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因此,保证人的抗辩权与债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无关,保证人可以独立行使。
四、本条与担保制度解释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保证从属性有系统规定,第17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本条是该从属性原则在抗辩权层面的具体体现。保证人主张抗辩权无需获得债务人授权,属于保证人的法定权利。
五、本条与第702条的关系
第701条规范的是一般抗辩权(包括债务人已有的各类抗辩),第702条则专门规范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时保证人的特殊抗辩权,二者分工明确,共同构成保证人抗辩权的完整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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