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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02条 保证人抵销抗辩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术语】

保证人抵销抗辩权

【关键词】

保证人抵销抗辩权、撤销权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从属性

【涉及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是第701条保证人抗辩权的具体化,专门针对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情形。抵销权和撤销权均属于形成权,由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变动,对主债务的内容有直接影响。保证人作为主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受益于这些权利,否则将面临比债务人更为不利的处境。

二、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保证人的处理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有权主张抵销。若债务人不主张抵销,保证人仍可在债务人可主张抵销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债务100万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则保证人可就该30万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就剩余70万元向保证人主张。

三、债务人享有撤销权时保证人的处理

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债务人有权撤销的,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援引该撤销权作为抗辩。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撤销权系债法语境下的合同可撤销权,而非债权人撤销权(第538条)。

四、"相应范围"的认定

保证人只能在债务人可主张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超出该范围。若抵销权仅覆盖部分主债务,保证人就剩余部分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保证人行使此项抗辩权无需债务人授权,但应向法院举证说明债务人确实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

五、本条与第701条的区别

第701条涵盖各类一般性抗辩(时效届满、合同无效等),第702条则专注于形成权(抵销权、撤销权)层面的特殊抗辩。两条共同确立了保证人的完整抗辩权体系,使保证人的利益得到周全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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